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天主教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应当在主教祝圣后二十日内,填写天主教主教备案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编制备案号。备案号采用十二位数字编码,依次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一位教别号和五位流水号组成。 第二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完成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