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编制备案号。备案号采用十二位数字编码,依次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一位教别号和五位流水号组成。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