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第四十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第四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