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第三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