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第三十八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 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捐赠使用计划。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