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捐赠不附带条件;

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