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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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