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