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

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

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责任人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