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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第十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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