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