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建设资金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