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第八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第八条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