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