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传承、历史和宗旨,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地点、教育培训计划;

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

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

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