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第七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第七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