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机构综合信息、安全评价现场勘验图像影像、检测检验现场图像影像,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3)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