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业务相关的高级职称或者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四年以上。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业能力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