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

法人资格终止;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自行申请注销;

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