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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