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一条 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 第十三条 安责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厘定承保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 第十五条 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责任限额,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