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延迟续保。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