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五条 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责任限额,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