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厘定承保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