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