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引用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