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