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