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