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第三条 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 第六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运… 第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 第九条 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 第十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油、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暂不作为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单位对待。但是,按本办法应体检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 学生营养餐营养素摄入

2. 92(700) 3. 34(800) 3. 89(930)

二、 学生营养餐各类食物的供给量

注:1. 所列数量均为可食部分 2. 蔬菜组成一半以上为绿色蔬菜 3. 大豆及其制品量以豆腐干为准。 3. 3学生营养午餐所用食物原料的卫生要求: 3. 4各类食物应经常调换品种,尽可能地做到食物多样化。 3. 5食盐要限量: 3. 6学生营养午餐中的饱和脂肪不超过总脂肪量的三分之一。 午餐不得以糕点、甜食取代副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