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 第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除应符合上款要求外,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