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财政…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60%;…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