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不区分生源地区,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
上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山东、福建3个省;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分档情况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