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份当年预算资金。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