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