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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存托凭证的发行

第五条 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依法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具体审核、注册程序应当符… 第八条 申请存托凭证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照《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第九条 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拟发行以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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