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依法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具体审核、注册程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