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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三条 专门从事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为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任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婚姻登记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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