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件的条件;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件;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