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四十六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四十六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