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