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