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