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