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