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