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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三条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10月25日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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