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63条
第121.363条 适航性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机的适航性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及其部件的适航性。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要求并依据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手册、程序实施下列工作,以确保飞机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
按照本规则第121.367条要求的飞机维修方案完成了所要求的维修任务;
对于报告或者发现的故障、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飞机持续适航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如对超出持续适航文件标准的情况推迟维修,应当符合局方要求的最低设备清单或者外形缺损清单的要求;
按照本规则第121.368条要求的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本规则第121.367条要求的飞机维修方案的有效性;
完成适航指令和《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中规定的适用要求,以及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评估及执行政策,并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适用执行的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