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65条
第121.365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并由总工程师负责落实工程技术管理责任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技术文件和管理规范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工作,并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个维修工程管理部门;
一个维修中心。这个维修中心可以是合格证持有人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其母公司全资、控股或者实际管理的独立维修单位,但应当至少具备航线维修能力并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CCAR—145)获得批准。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可以将部分工作委托给作为其维修中心的独立维修单位:
维修工程管理部门保持能对所委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最低设置;
本规则第121.366条要求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明确了委托维修单位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并建立了监督管理程序;
通过合格证持有人与维修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但不得取代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第121.363条(a)款所述的适航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