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66条

第121.366条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制定阐述如何符合本章要求及实施规范性管理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载明合格证持有人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和符合本章要求的总体叙述、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手册的结构和形式应当方便合格证持有人的执行和控制。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概述部分:其中至少包括维修系统的总体状况及政策、维修副总经理签署的符合性声明、对本手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控制方法;

维修系统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其中至少包括组织机构图及其必要说明、厂房设施和维修基地布局及其必要的说明;

人员和部门职责说明:其中至少包括维修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本规则第121.371条要求的部门主管的名单和技术经历;维修系统中各部门、人员职责及其包含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说明;

工程技术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编制维修方案、可靠性方案以及最低设备清单的相关部分、制定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维修计划和控制:其中至少包括飞机使用和维修计划、选择和安排实施维修工作、器材供应、统计和监控飞机及其部件的使用状况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维修实施管理:其中至少包括与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在基地、外站航线维修实施协调要求和程序的说明;

质量安全管理:其中至少包括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评估、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质量审核、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的管理要求和程序的说明;

可靠性管理: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可靠性管理的机构、可靠性控制体系及可靠性方案的管理要求和程序的说明;

人员培训管理: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培训要求的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的管理要求及程序的说明。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经局方批准部分的任何变化应当至少在计划的生效日期前30天向局方申请批准,只有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方可以投入使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所涉及工作程序的变化无需局方批准,但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及时向局方备案。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及其相关工作程序的编写、修订和分发进行有效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