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67条

第121.367条 飞机维修方案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所运营的每架飞机编制维修方案,并呈交给局方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

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初始维修方案应当以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发布经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计划维修要求(SMR)为基础,并参考其提供的具体指导文件(如有)制定。维修方案的结构和形式应当方便合格证持有人的执行和控制。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维修方案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中反映出飞机使用特点、维修技术要求、贯彻设计更改状态以及局方的强制性维修要求,并根据本规则第121.368条要求的可靠性方案来持续监控维修方案的有效性。维修方案的任何修订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

维修方案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

载重平衡控制;

飞机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飞机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发动机、螺旋桨、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

结构检查或者机体翻修;

必检项目;

维修资料的使用。

当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为另一个符合局方要求的维修方案时,应当对飞机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修系统的经验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转换检查,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转换。

当合格证持有人与其他合格证持有人共用维修方案时,应当通过书面的协议进行,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在合理的不可预见情况下导致无法按照计划实施维修方案规定的维修工作时,其对维修方案的偏离应当在局方规定的范围内,并向局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