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68条
第121.368条 可靠性方案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可靠性管理体系来持续监控维修方案的有效性,对于机队较小的飞机可以采用加入其他合格证持有人或者飞机制造厂的可靠性管理体系的方法。可靠性管理体系监控的项目应当至少包括飞机各主要系统、维修重要项目和结构重要项目。
可靠性管理体系中应当包含一个以维修副总经理或者其授权人员为首的、由维修系统中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可靠性管理机构,并明确其成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可靠性方案来说明可靠性管理体系的工作方式。可靠性方案可以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方案,也可以按照机型或者监控对象各自单独制定可靠性方案。对于双发飞机,监控对象应当至少包括可能造成发动机空中停车的关键系统或者部件故障及缺陷,并且对于涉及高海拔机场等特定风险区域运行关键系统或者部件建立必要的实时监控。
可靠性方案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方案说明、可靠性管理机构和从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改正措施、性能标准、数据显示和报告、维修间隔调整和工作内容(或者方式)变更,到可靠性方案修订等可靠性控制体系的说明。
可靠性方案及其任何修订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可靠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定期向局方报告其活动情况并提交有关的报告。